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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分级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8-09-28    文字:【】【】【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分级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分级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及其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并配合开展对该项目的环保监管工作。

第三条 省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重污染行业项目和可能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规定由国家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具体名录由省环保主管部门依法制订、调整和发布。

第四条 地级以上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规定由国家和省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

(一)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二)电镀、印染、鞣革统一定点基地、工业园区内和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审查通过的上述行业整治发展规划环评的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印染(设漂染工序)、鞣革(以原皮和蓝湿皮等为原料)项目。

(三)列入第三条规定且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国家级开发区内的重污染行业项目和可能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采选、冶炼及废渣再利用项目(不包含辐射部分)。

(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电磁辐射项目。

(六)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环保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七)其他在地级以上市范围内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

具体名录由各地级以上市环保主管部门依法制订,并报省环保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发布实施。

第五条 广州、深圳市级环保主管部门除负责审批第四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外,同时负责审批第三条规定且位于广州、深圳市辖区内的重污染行业项目和可能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电磁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六条 县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办法第三、四条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七条 各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名录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有审批权的环保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可要求下一级环保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下一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第九条 有审批权的环保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推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改革创新,试行区域评估制度,推广容缺受理和承诺制信任审批制度,推进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相分离。

已实施区域评估的工业园区、区域开发利用等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十条 有审批权的环保主管部门可实行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与规划和项目环评的联动,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管控要求。

第十一条 纳入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的建设项目,在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有审查权的环保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可适当下放,具体由有审批权的环保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对下级环保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可以依法予以撤销。对相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其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情况录入环评审批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分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修订《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分级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我厅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现行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12〕143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在规范我省环评文件分级审批、提高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效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生产工艺、污染防治和环境影响程度,以及地方环保部门环评管理水平情况,先后于2013年、2015年、2017年三次修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陆续将工艺先进、污染防治技术成熟、环境影响和风险相对可控的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地方,其中广州、深圳市辖区内省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此外还下放了国家级开发区内外资项目的省级审批权限。各市也根据《办法》优化调整了市、县审批的建设项目名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的《办法》在实施6年后,逐渐出现了一些亟待修改完善的问题,例如:有关须经审批的环评文件类别的表述与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的规定不一致,不能适应有关审批制度改革新趋势、新要求等。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厅于今年3月启动了《办法》的修订工作,在充分收集、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原条文逐条进行研究,形成《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分级审批办法》初稿。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根据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的规定,将《办法》名称修改为《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分级审批办法》,并将相关条款中“环境影响评级文件”的表述修改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原则上要求地市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三)明确将广州、深圳市辖区内所有不涉及跨界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的省级审批权限下放广州、深圳市;明确将已通过国家、省环保主管部门规划环评审查的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地市级环保主管部门。

(四)鼓励支持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在审批权限内改革创新环评管理制度。

(五)完善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情况信息联网报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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